虽然我不能限定因此而被削弱的积极自我的概念,但我可以谈谈自我的来源。我们关于自身的感觉和我们关于他人的感觉紧密相关。内疚和愤慨,羞愧和蔑视,骄傲和钦佩都是同一道德态度的内外两个方面。我们不能把自己仅仅作为世界的一部分来看待,关于我们是什么和我们不是什么,我们做了什么和什么发生在我们身上,我们的个性是什么和什么是一场意外障碍,对它们之间的界限我们内在地拥有一个大致的看法。我们把同样基本的关于自身的内在观念应用于其他人的身上。关于自身,我们感到自豪,羞耻,内疚和悔恨——甚至令当事人遗憾。我们不认为我们的行为和品质只不过是作为幸运或不幸的插曲——尽管它们也可能如此。我们对自身不能仅仅采取外在评价观——关于我们最基本的是什么和我们做什么。即使当我们已经看到,我们不用对我们自身的存在、我们的本性、我们不得不做的选择、使我们的行为导致那种结果的环境而负责任,上述观点仍然正确。那些行为仍然是我们的,我们仍然是我们自己,尽管理性的说服力似乎在说服我们改变我们的存在。
在道德判断中,当我们判断它们,而不是它们的可取性或有用性时,我们把这种内在的观点延伸到他人身上。我们把拒绝将自己局限于外在评价也延伸到他人身上,我们与他们一致,就像与我们自己一致一样。但是,在这两个例子中,它是在这种前提下出现的,即人类和在这个世界上有关人类的一切都被无情地包括在内,他们不能从这个世界分离出去,他们只不过是世界的内容。外在观把它自身强加于我们,与此同时遭到了我们的抵制。这种情况发生的一种方式就是,通过剔除发生的事情逐渐侵蚀我们所做的事情。[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