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从中不难发现,时人关于社会建设内容的探讨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一是实行《民权初步》,二是办理保甲与组织民众,三是推行《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的各种基层工作,四是提倡新生活运动。”⑤显然,由政府主导的所谓社会建设事务更多地体现于国民政府基层社会权力或组织资源的建构方面,这不仅与广义的社会建设含义相去甚远,即使与狭义之社会建设内容也颇多距离。⑥值得一提的是,1945年4月,社会部长向中国国民党提出四大社会政策,即民族保育政策纲领、农民政策纲领、劳工政策纲领和战后社会安全初步设施纲领。但是随即国内战争爆发,此四大纲领并未付诸实施。
1949年,社会部随国民党政府逃至广州,并于5月宣布撤销。“有关业务由内政部办理,各局并入内政部有关各司处,同时成立以盛长衷为主任的社会部办事处,办理员工遣散结束事宜。”⑦该部自1940年改隶行政院起至1949年结束,历经十余载。在此期间,全国有关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合作事业等社会建设皆获得一定成效,尤其是战时灾难救济,为抗战胜利提供了一定的社会基础。但是在总体上,“终以十年中无日不在烽火连天、党务纠纷、迄无宁日中度过,致绩效不彰”。①由政府主导的社会建设最终以失败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