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困难仅在于发现此原因,在于发现何种事物予以骄傲以原始的推动力,并启动那些自然地适用于产生那种情绪的器官。我在考究经验、解决此难题时,立即发现了骄傲的成百上千个的不同的原因;而我在考究这些原因之后,就设想所有原因都有两个相同的情况(这是我在一开始就看到是极可能的一点),也就是:(1)那些原因本身产生了一个与那种情感有关系的印象。(2)那些原因赖以存在于与情感的对象相关的一个主体。在此之后,当我一旦研究关系的本性与它对情感和观念二者的影响时,就无法再质疑,依据这些假设来说,这个关系原则不仅产生了骄傲,而且还推动了那些器官,那些器官既是自然地倾向于产生那种感情,所以只需要原始的推动力或开端就能够发挥作用。任何产生快乐感觉并与自我有关的事物都可以刺激起骄傲的情感,而这种骄傲情感也一样是愉悦的,并且以自我为其对象。
针对骄傲我所论述的,对于谦卑也一样是真实的。正像骄傲感是一种愉悦的感觉一样,谦卑感是一种失落的感觉;所以,由这些原因产生的个别感觉固然是对立的,而对于自我的关系却保持不变。虽然骄傲与谦卑的作用与感觉是恰好相反,但是依然有同一个对象;因此我们必须改变印象的关系,而没有必要改变观念的关系。由此我们发现,对属于我们的一所漂亮的房屋产生了骄傲;而对同一所依然属于我们的房屋,当它经某种事故而由漂亮变为破旧时,就产生了谦卑,故而,与骄傲有关的快乐感觉就转变成与谦卑相应的痛苦感觉。观念关系与印象关系,在两种情形下这个双重关系同样存在着,并且产生了从一种情绪到另一种情绪的顺利推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