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街道办于2018年9月4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已经确认了卢某、张某自2018年4月19日起享有某经济合作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与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并经过行政判决书予以确认。2021年9月28日,某经济合作社开会决定卢某为社会股股东,仅享受现金分红,张某不享有股份和福利待遇,实质上否定了生效法律文书的认定,违反了《和解协议》的约定,侵犯了卢某、张某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故判决某经济合作社向卢某、张某支付分红款差价、慰问金共105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