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是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而制定的。
《劳动法》经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将《劳动法》进行了修改。
《劳动法》共计13章,针对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有利于保护在幼儿园工作的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2011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华全国总工会同意,由2011年1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