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
条规定,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 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广告
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 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广告代言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第四项规定, 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二)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第五项规定, 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三) 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
款规定, 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1994 年广告法2015 年广告法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四) 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
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
条规定发送广告的, 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
定, 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 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 确保一键关闭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